为了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现将那曲市司法局2025年执法信息向社会公开如下。
一、行政执法机构名称:那曲市司法局;
二、执法事项领域: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管理、法律服务行业监管等;
三、职权类型: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给付;
四、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法律援助条例》《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人民调解条例》
五、执法区域:那曲市;
六、监督电话及邮箱:0896-3827514,NQSyfzsb@163.com;
七、办公地点:西藏那曲市色尼区拉萨北路11号;
八、服务对象: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九、服务电话及邮箱:0896-3820111;
十、救济途径:
1.申请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相对人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可向那曲人民政府或西藏自治区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
2.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相对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陈述和申辩。在那曲市司法局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可向那曲市司法局说明情况、提出意见,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申请听证。如果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相对人有权要求那曲市司法局举行听证,在听证中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理由。
5.监督举报:行政相对人还可以通过拨打那曲市司法局公示的监督电话或其他监督渠道,如信函、邮箱等,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投诉。
十一、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执法人员信息:

藏公网安备:5424210200012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