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曲市教育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依据、权限、程序、指南、救济渠道等
信息公示
为全面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公开制度,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健全完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现将那曲市教育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公开如下:
一、行政主体
主体名称:那曲市教育局(那曲市体育局)
办公地址: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拉萨中路18号
联系电话:0896-3822593
二、执法权限
教育局领域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检查、行政给付、行政处罚、行政裁决、其他行政权力、公共服务等。
三、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残疾人教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健身气功管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教育领域相关法律法规。
四、办事流程

五、办事指南
教师资格认定办理条件
人员范围:
(一)具备我区户籍人员;
(二)持有效期内我区居住证的外省市户籍人员;
(三)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我区学习、工作、生活的港澳台居民;
(四)驻西藏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五)区内高等学校在读研究生和专升本学生。
认定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政治立场坚定,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坚决反对分裂。
(二)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
(四)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和精神病史,经县级(含)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五)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申请语文教师资格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
(六)教育教学能力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要求。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人员(以下简称国考人员),获得有效期内《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属于国家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范围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以下简称免试人员),通过师范生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并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在有效期内;我区高等学校在职教师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教育教学能力相关要求。
(七)认定过程中,认定机构将对申请人的无犯罪记录情况进行核查,根据核查结果和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作出认定结论。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高检发〔2020〕14号),在作出教师资格认定结论前,对经准入查询发现有性侵违法犯罪信息的,不予认定。
(八)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其他认定条件。
六、执法监督电话
那曲市教育局行政执法举报投诉电话:0896—3822593
那曲市教育局
2025年11月10日


藏公网安备:54242102000126号

